請求協助人:北部某通訊處會員某乙
案由:保戶某甲於97年1月21日成交主約險種名稱舞動人生變額萬能壽險(投資型保單),壽險保障135萬,繳費期間六年,第一年年繳12萬,保戶是原台灣人壽舊保戶參加單位舉辦保戶講座後,保戶對講座上資訊有興趣。事後與某乙約在保戶家中經過商品解說及有告知此乃投資型商品,有前置費用及附加費用等後,保戶某甲評估後同意於是成交.
保戶某甲購買時已超過60歲,經過公司安排體檢,因血壓異常公司加費125%承保,於要保書條款中有用螢光筆標示附加費用,因原本幫保戶規劃150萬保障,但保戶某甲覺得150萬的保障加費之後太高,故把保障下降為135萬.保單簽收單是保戶親簽,98年1月19日契約變更改月繳件及轉換基金也是保戶親簽,每月月繳1萬由保戶存摺扣款,事過六年,保戶某甲卻說不知有加費125%,且說保費加費單非親簽,契約不成立,要求退回原保費一年繳12萬六年共(72萬目前現金價值約28萬)=44萬,原本想私下和解,(因如由公司業品處理會被懲處及停止招攬之處分),但保戶某甲兒子監持要退回約44萬,目前交公司業品處理,據說業品不一定會站在業務員著想,致請律師予以協助
黃秀蘭律師協助內容:
該會員某乙於2014年2月7日已先行將書面資料傳送予黃律師,並由黃律師於當天下午5時50分以電話回覆如下:
本案重點在於舉證問題,由於該保戶已繳交六年保費了,目前卻稱不知有加費之情事,可主張此等情事並不合常理,並可將保戶親簽之保單簽收單等作為保戶確實知悉之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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